发布时间:2019-06-21
6月18日,湖北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湖北省所有砂石行业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对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积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到2020年,湖北省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到2019年底,不得低于40%;
凡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相关鼓励、优惠政策。
据报道,自然资源部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报送工作已开始,结合绿色矿山遴选要求和湖北省实际,《通知》要求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建设。
《通知》规定,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剩余开采年限大于五年的生产矿山未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的,限制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调整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湖北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程序,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建立绿色矿山遴选长效工作机制,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既定的目标任务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湖北省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对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积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矿区环境,优化资源开发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与企业形象,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矿山生态环境支撑。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剩余开采年限大于五年的生产矿山未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的,限制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调整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凡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土资规〔2017〕4号)、《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7〕37号)及有关文件的鼓励、优惠政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绿色矿山遴选长效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每年将定期开展一次绿色矿山遴选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我省报送的质量和数量,结合绿色矿山遴选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矿山是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新建矿山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不少于五年;
2.矿区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3.相关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二)工作程序。
1.矿山自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开展自评估。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编写《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填写《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资料,并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开展第三方评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自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后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按照《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进行打分,形成《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3.材料审核与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本级自然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门户网站公示,做好《自评估报告》、《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原件的归档工作,并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管市、农架林区审核后直接报省厅)。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每季度末前5日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厅(2019年季度情况7月10日前报送)。省厅复核后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列入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同时对入库的绿色矿山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按照自然资源部每年定期开展的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要求从库中择优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绿色矿山名录,通过自然资源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切实推进省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导。
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考核指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提升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对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绿色矿山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7〕37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银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的统一导下,把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细化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经典经验模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调动各方积性,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控绿色矿山建设质量。
省厅负责建立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库(以下简称“省级库”),省级库由地质、采矿、选矿、环保、经济等相关方面组成,参与绿色矿山政策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复核抽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绿色矿山评估须从省级库中抽取。
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清单,按照“到2020年,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的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到2019年底,不得低于40%),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是剩余开采年限大于五年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掌握新进展情况,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工作,严格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性。
(三)强化动态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和湖北储备库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诚信体系。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的,要督促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三方评估仍不合格的,及时上报从库中除名。
(四)做好自然资源部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报送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2019年遴选限定在40个以内(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的原四批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不占遴选总数),遴选名单报送自然资源部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此次遴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要高度重视,把遴选工作纳入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导和经费保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专项推进,按照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大中型矿山为主,兼顾小型矿山,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遴选的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含已通过实地核查且符合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的原四批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汇总后报送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省厅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抽查。
请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县(市、区)并督促抓好落实。
据了解,为加快省绿色矿山建设,严控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要求,湖北自然资源厅拟开展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库建设。这表明,湖北省正面推进落实省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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