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需求激增,价格持续上涨,湖北省发文调控砂石价格波动风险!

发布时间:2019-06-19

【砂石需求激增,价格持续上涨,湖北省发文调控砂石价格波动风险!】日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湖北省砂石、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引发合同履约困难,结算纠纷频繁。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要求,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砂石等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砂石等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据报道,湖北省发改委指出,今年二季度以来至6月5日,武汉市工程大量开工,砂石需求激增,价格持续上涨。黄砂平均价格为185元/吨,环比上涨23.33%,碎石平均价格为129元/吨,环比上涨16.74%。

针对湖北省今年砂石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指导意见》对砂石价格上涨风险进行约束及时。尤其是要求:施工合同中,砂石等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这种明确砂石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参考!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2

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要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

3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参照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6

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计算一般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计算涨跌幅。

7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8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合理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保障经费投入。要督促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密切关注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趋势监测和动态管理。从今年7月开始,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月发布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并上报省定额管理总站。

今年以来,多地砂石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断供”。随着汛期到来,多地禁止河道采砂,砂石价格波动风险增加。据中砂石协会和中砂石骨料网了解,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这意味着,砂石价格波动引起住建部、家发改委高度重视。《征求意见稿》对砂石等大幅涨价进行规定,有助于建筑工程及相关单位的建设风险,同时也能在程度上施工单位为工程成本而使用“劣质、违规砂石”现象的频频发生!

相关新闻/NEWS

相关产品/PRODUCTS

为我选型并报价

已有2632人成功参与

细节问题可微信交流:1833606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