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9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19〕39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2017年通过核查的18家原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2017年通过核查的55家原省级绿色矿山(名单见附件2);2018年已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
二、遴选条件
遴选矿山应是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新建矿山正常投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尚可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并正常运营;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停产矿山和矿业权人2018年度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C、D级的矿山不纳入遴选。
三、遴选程序
经核实后符合上述遴选范围和条件且有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意向的矿山,填报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附件3),并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开展核查和评估工作。
1.原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由各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组再次开展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参照附件4),实地核查通过的纳入遴选名单。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采矿、环保等方面且熟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规范的。
2.原省级绿色矿山,需先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参照附件5),自评达标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参照附件6),第三方评估达标的纳入遴选名单。
3.2018年已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材料审核,审核自评估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参照附件5-6中主要内容)的纳入遴选名单。
四、有关要求
本次遴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高度重视,把遴选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导和经费保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遴选出一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又具有浙江特色的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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