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

近年来,广西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已有40多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成效,但与桂土资发〔2017〕49 号文的到2020年区大中型矿山的30%、小型矿山的20%要建成绿色矿山目标相比,差距还很大,任务还很艰巨。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

◆ 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 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 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应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也可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办法》从广西自治区统筹、统一的角度,对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涉及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明确。

据中砂石协会和中砂石骨料网了解,2019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曾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广西拟完成30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2020年广西拟完成46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2019年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名单

2020年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名单

《办法》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及建设项目。

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针对企业目前在绿色矿山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查漏补缺,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六个方面,找出解决方案(汇总于表2),列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设项目(工程)

根据上述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企业须配套实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工程)和工作内容、工程量、完成时间等。

工作部署

绿色矿山建设时间安排、具体工作、工程推进进度、完成自评报告编制时间及提交评估时间。

表1 绿色矿山建设现状评估表

表2 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汇总表

表3 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工程)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面推进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土资规〔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土资发〔2017〕49 号)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

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应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也可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分别由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

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没有地方的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可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

第六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年后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的,应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经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审查后报送当地县级和负责组织推进的自治区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及第三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培训、检查、指导、考核、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绿色矿山评估

第八条 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

(二)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权益金、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规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有关基金;

(四)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

(五)自评估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生产、环保责任事故,且自评估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生产、环保责任事故。

第九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调查的矿山不予开展绿色矿山评估。

第十条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采矿权人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认为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考核。考核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考核条件的,组织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后,将考核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考核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矿山,方可通过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考核。

(三)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考核的矿山申报材料、考核意见进行审核,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矿山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文命名、颁发证书与标志牌匾,授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称号。有异议的,经核实或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且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矿山,方可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通过审核的市级绿色矿山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匾,授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第四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不再享受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一)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二)经复查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授予绿色矿山称号后,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出现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库,为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考核等应当从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库抽取。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符合自然资源部和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第十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项目库的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并作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每3年复查1次,复查工作按评估程序要求进行。复查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十条 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设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桂土资办〔2014〕16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 2017年3月22日家6部委发布了《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土资规〔2017〕4 号),2017年10月19日我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土资发〔2017〕49 号),同时,近1年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9个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我区也制定了砂石、有色金属和非金属3个绿色矿山建设地方。随着土资规〔2017〕4 号文、桂土资发〔2017〕49 号文的印发实施,以及绿色矿山行业和地方的相继发布与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土资办〔2014〕16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土资办〔2018〕433号)对应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要求、评分等不再适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以便适应当前绿色矿山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决定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当前,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推进矿业域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广西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已有40多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成效,但与桂土资发〔2017〕49 号文的到2020年区大中型矿山的30%、小型矿山的20%要建成绿色矿山目标相比,差距还很大,任务还很艰巨。为此,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区绿色矿山建设,面、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实现到2020年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建设目标,对于推进区矿业经济绿色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土资规〔2017〕4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土资发〔2017〕49 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土资办〔2014〕16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土资办〔2018〕433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1.开展调研。2019年3月11日-4月3日,厅矿保处会同广西矿业协会赴南宁市、玉林市、贵港市、梧州市、钦州市、北海市、来宾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柳州市、桂林市、贺州市、钦州市等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调研,听取地方及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建议,期间委托广西矿业协会同步开展《管理办法》编制,并编制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稿。

2.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在调研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编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19年4月16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矿业权管理处、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等处室,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中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水泥广西大区、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广滑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矿山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2019年4月29日、5月6日厅矿保处组织召开会议,认真讨论研究采纳各市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及矿山企业所提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5.审定发布。《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19年5月13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题会审议,并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6月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务会审定后,形成《管理办法》(正式稿)于2019年6月日印发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章总则,说明编制的依据由来,绿色矿山定义、范围、层级及对应的责任部门。

章绿色矿山建设,对建设执行的,实施方案的编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三章绿色矿山评估,对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自治区级、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和通过考核的总分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绿色矿山监督管理,规定了绿色矿山享受自治区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情形、变更申请的情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及绩效考核要求、建立库和项目库的要求、抽查与复查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说明各市应根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期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的规定。

五、文件特点

2014年和2018年,原自治区土资源厅分别制定和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土资办〔2014〕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土资办〔2018〕433号),对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本《管理办法》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是在桂土资办〔2014〕164号文的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和广西地方对有关内容及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管理办法》主要特点有:

(一)统一认识,明确了“绿色矿山”称号

2014年,根据当时的情况,桂土资办〔2014〕164号文要求推进建设的矿山为“绿色和谐矿山”。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前各省区市的统一做法,本次统一明确为推进建设“绿色矿山”。

(二)结合实际,创新规定

本次在桂土资办〔2014〕164号文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了以下创新性的规定:

1.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2.对绿色矿山层级划分及其建设对象进行了明确。即绿色矿山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新要求,不再提家级绿色矿山。同时,明确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应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也可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3.进一步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应执行的。即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没有地方的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

4.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矿山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审查的有关要求。即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经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审查后报送当地县级和负责组织推进的自治区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进一步明确了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要求。即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年后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的,应按生产矿山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6.规定了绿色矿山评估满足的基本条件,简化了评估程序。明确了达到或建成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即只有达到这些基本条件,才能开展下一步的评估考核。另外,对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进行现场初核、复核工作,而是与考核组一同现场考核和出具意见。简化了评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7.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中,增加了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库、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对绿色矿山进行抽查等内容。

(三)统筹管理,明确了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的原则要求

本《管理办法》主要从区统筹、统一的角度,对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涉及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明确:一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可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二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评估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三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评估考核总分要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通过考核,为各市下一步进行市级绿色矿山考核设置了统一的低分数要求;四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也统一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五是明确各市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文件解读途径及时间安排

本《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定并正式印发之日起10日内,文件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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