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十条矿产开发管控措施,2025年关停一半矿山!

发布时间:2019-06-17

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将通过以下十条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3、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出让制度;

4、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

5、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

6、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7、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

8、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9、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0、加强矿山开发监管。

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

为落实省委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省市县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划定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的目标。规划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新批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家公益林等林区、水土流失区和水土流失治理区固体矿产资源开发。

三、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矿业权许可、安生产许可等审批权一律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雄安新区主管部门审批。固体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已设固体矿种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均由省批准。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监管,严禁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四、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

依法关闭列入煤炭去产能计划的煤矿;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安的矿山。力争2020年固体矿山数量较2015年减少30%,到2025年固体矿山数量减少50%。停止新批石膏矿项目、平原区煤炭开发项目。暂停新增生产能力的产能过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达不到工业品位的铁矿开发项目审批。

五、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

对拟出让矿产地,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

六、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指导矿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矿山企业。到2020年,省50%的大中型固体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到2025年,省大中型固体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

七、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督促企业限期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三率”技术,将“三率”不达标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科技攻关,尽快实现矿产选冶炼、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创新和;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八、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积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要明护与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面落实矿山环境和综合治理责任。到2020年,省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达到50%以上,新建在建矿山实现“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到2025年,省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部完成。

九、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及以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矿山安隐患治理、煤田灭火、土地开发整理等为名非法采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开采矿山(点),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严查违法行为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及时向纪检监察和人事任免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形成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

十、加强矿山开发监管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矿产开发管控工作列入督查事项,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施监管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矿山企业落实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三废”排放、安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资源开采和土地使用等实施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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