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我省次将“绿色矿山建设”写入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16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其战略地位事关家现代化建设局,走绿色发展之路是矿山建设的由之路。近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次将“绿色矿山建设”写入法规,在立足保障资源安和保护生态环境,矿业绿色发展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绿色矿山建设出现在法规中,意义不同寻常。标志着这项工作由企业自律、部门倡导上升到了法制层面。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既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推进矿业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统筹、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然要求,更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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