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30
镇平县人民
关于印发镇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
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相关部门:
《镇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6日
镇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
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宛环攻坚办〔2018〕189号)和《南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南阳市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9〕21号)文件精,面规范我县露天矿山管理,加快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导,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县露天矿山进行深度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规范,生态环境,在守好生态红线和安生产底线的同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工作目标
新建露天矿山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建成绿色矿山;已设露天矿山2020年前要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防治,矿山环境显著。“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周边禁止露天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在2020年底前部整改关闭到位,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三、主要任务
(一)查清现状
2019年6月30日前,面查清我县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澄清合法及非法开采矿山数量与现状,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台账管理。
(二)取缔整治
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矿山分类进行整治。其中,对证照齐,但存在地质环境恢复不到位、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治,督促其严格按照矿山生态恢复方案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非法露天矿山及涉矿企业,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坚决取缔。
开展矿产卫片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以老庄镇余堂村、赶仗河村为口,加大对小、散、乱、污涉矿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从即日起,由属地牵头,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进行面整治关停,围绕省自然资源厅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和涉矿问题突出、高发、频发、多发的行政村,从严打击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掀起县涉矿整治风暴。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三)生态修复
1.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及可追溯责任主体的违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釆已闭坑矿山,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并参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土资规〔2018〕4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的意见》(豫土资发〔2018〕128号)文件规定,追缴未处置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失。
2.对县所有持证矿山企业,责令制订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督促按要求治理到位,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将责令停产整治。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属地乡镇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可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实施。
3.实施多元化生态修复治理模式,鼓励持证露天矿山企业积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和义务,实行“区内修复,区外补偿”,即持证露天矿山企业在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同时,对矿区周边500米区域内的无主矿坑,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4.按照“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创新露天矿山治理模式,积争取各类投融资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承担主体,加快推进开发式治理工作。对建筑石料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开发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标可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或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或交易,指标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下的,可通过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治理,产生的矿石及废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处置方法进行管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可不受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准入条件限制,设置釆矿权进行治理,在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效果。
(四)废物处理
对历史遗留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不断减少废石废渣堆放量,废石废渣造成的四、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治或关闭意见;县发改委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标排放、扬尘污染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县科工局负责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开展县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强民爆物品管控,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县供电公司对于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对其停止供电并拆除电力设施。对停产整治的矿山企业,要在相关供电设备上加贴封条,并留存工作记录;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设立矿山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依法审查营业执照的发放,对关闭的矿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卡点,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可疑车辆及时拦车检查处置;县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做好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矿山安生产,对不按照安方案施工的或在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矿山采矿的企业,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相关资产;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台账,加强管理,面整治取缔关停非法露天矿山开采及涉矿违法行为,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导,强化落实
为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成立镇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导小组(名单附后),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是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作主体,主要导要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环保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须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从源头抓好露天矿山管理。
(三)联合执法,强化监管
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地区、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做到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要把此次综合整治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深挖背后“保护伞”,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的,由公安立案查处。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建立矿业权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有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严肃问责,强化督导
县督查室、县作风办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对重大问题、区域、群众举报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直至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方案下发后,每三个月定期向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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