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令

第 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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