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5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优化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从“两降、一延、一规范”入手,为省矿山企业松绑减压降负,助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对2017年财政部与原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和修正!
注: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与原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但由于在合理性问题上,35号文的规定对部分矿业权人显失公平,内容设定和部分概念术语的界定也并不科学或不够明确,直接导致探明储量后无力转采等问题出现,阻碍了我矿业的发展。
一、山东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
“两降”
即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和期缴纳比例。为减少矿山企业探矿采矿初期的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融资压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将探矿权一次性缴纳由1000万元(含)以下为500万元(含)以下;将采矿权一次性缴纳由1亿元(含)以下,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建设规模为大型的3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中型的2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小型的1000万元(含)以下。对于分期缴纳的,期缴纳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且不少于探矿权、采矿权一次性缴纳。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可为即将发证的11家矿山企业减轻负担2.4亿元。
“一延”
即延长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将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由原来的不过3年,调整为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分别为不过15年、10年、5年,实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收益水平等地匹配,减轻企业年度缴纳压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
即规范矿业权出让相关手续办理规定。明确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加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体现了矿业权家所有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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