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9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各采矿权人、社会公众: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土资字[2018]827号)和《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283号)规定,抽查名单不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抽查名单重合,现将督查检查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公告。
一、抽查采矿权人名单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比例要求,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拟对5家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督查检查,具体检查采矿权人分别为:
(一)清水河县宏伟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火烧也高岭石耐火粘土矿)
(二)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矿)
(三)武川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武川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泉子沟铁矿)
(四)武川县富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哈拉合少乡保什太建筑用石料矿)
(五)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和林县前湾花岗岩矿)
二、检查工作流程
(一)将矿业权抽查名单进行公告,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对所属辖区矿山企业先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督查检查工作人员按时开展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
(四)公示督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编制评审与备案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金与基金衔接、基金提取与使用管理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与验收,市级和旗县组织的治理方案验收情况抽查复核,治理工程质量和成效情况;
(四)检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试行)》执行。
四、检查时间安排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土资字[2018]827号)要求,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拟于2019年5月至9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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